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将改版,产地证上显示实际出口商,客户就可以使用及享受关税优惠,并且可由第三方出具。“两步申报”通关模式试行,进口通关时间大大缩短,众所瞩目。第一步,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海关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27号公告,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试点海关范围:
(一)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二)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三)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四)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五)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六)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实施。
二.多家船公司收取高额危险品误申报费
韩国高丽海运(KMTC)宣布,将从2019年8月1日起,对于中国出口所有的货物,将收取危险品未/误申报费 USD 15000/箱。此费用不会以任何方式限制由于未申报或者误申报而产生的其他罚款、费用等,并由发货人承担。
此前,7月2日,马士基已宣布,自8月1日起,大中华地区出口至全球的货物如发生危险货物错报、瞒报及漏报,相关客户须支付违约金15000USD/自然箱,同时马士基将就因错报、瞒报、漏报导致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向责任方进行索赔。另外, 自2019年8月1日(运费起算日起)VGM重量绝对误差超5%或1吨(以小者为触发条件)罚款USD300/自然箱。MSC、ONE等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危险品出货请务必合规申报!
三.宁波海关全面实施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
宁波海关自2019年8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进行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签约或者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的之外,海关不再接收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扫描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即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方)和报关企业(受托方)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单一窗口”网站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均可发起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签约。
2、报关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定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货物进出口报关申报时派生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连同报关单向海关通关管理系统申报。
3、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进行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签约或者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的,经海关确认后,报关企业可以在申报时上传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
四.FORM E将启用新版
FORM E(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将启用新版(原定8月1日,具体时间待定),据了解,主要变化有:
1.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扩大
2. 证书填制新规
(1)白色底;
(2)不再限定只能填20项;
(3)可以是生产商申请证书,第七栏显示实际出口商;
(4)一全程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简化直运规则要求;
(5)直运规则简化,就是全程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规则的,无需中转地海关证明文件;
(6)HS编码填6位;
(7)FOB价仅在百分比标准时必须填写;
(8)原产地标准:“WO”“PE”“CTN”“PSR”“百分比”。
3. 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的,填写“WO”;
(2)HS编码190410小三角含泰国产原材料填写“PE”;
(3)HS编码170490、190410、 190590 下的各类产品含进口成分时可选“PSR”, 也可用百分比,220290饮品只适用百分比。
特别提示:新版FORM E的要求中第3点“可以是生产商申请证书,第七栏显示实际出口商”这条意味着只要FORM E产地证上显示实际出口商,客户就可以使用及享受关税优惠,可以由第三方出具,而且抬头可以与提单发货人不一致也不会有影响,这也是非常有利于企业办理FORM E产地证的一条。
五.出口印度必须提交货值、HS编码等信息
印度财政部、税务部和海关委员会(CBIC)已确认海运货物舱单及转运规定将于2019年8月1日起生效。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和出口货物运出印度港口的要求发生变化,需提交货值、6-8位HS编码等信息。
海运抵达舱单(Sea Arrival Manifest)适用于所有进入印度的集装箱:海运抵达舱单(SAM)必须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之前向印度海关提交。例如:亚洲/印度次大陆/中东航线(GALEX)西行航线,巴生港就是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
所有在印度港口作为当地进口卸货或中转卸货或保留在船上的集装箱。
强制性提供6–8位海关编码(HS CODE)。
强制性提供进口商的进口和出口代码(IEC)和进口商消费税的身份证号码(GSTIN)。
强制性提供通知方(印度具名实体)的永久账户号码(PAN)。
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货物,必须提供货值数据,具体数据请按发票金额填写。若无货值数据,将影响货物在印度的进口清关。
六.对埃塞俄比亚出口贸易结算事项的提示
近期,中国驻埃塞俄比亚大使馆经商处收到多起关于中资企业遭遇埃塞进口商拖欠货款问题的投诉。为维护中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埃双边贸易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采用稳妥结算方式
埃塞进口商多为中小私营企业,资金实力较弱,存在一定支付风险。中国出口商应在开展贸易活动前签订书面合同,采用现金或信用证等相对稳妥的结算方式,避免通过赊销方式进行贸易,规避埃塞进口商违约风险。
2、依法合规开展贸易
因埃塞对进口商品征收较高关税,个别埃塞商人为降低成本,要求中国出口商低报货值或通过非法方式进行结算。此类行为违反当地法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中国出口商在对埃出口时应遵循合法正规的贸易方式,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3、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近年来,埃塞本币比尔对美元持续贬值,加之埃塞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安排船期等环节耗时多、周期长的因素,致使汇率风险加大,极易引发贸易纠纷。中国出口商宜充分考虑汇兑损失,在贸易合同中订立保值条款,规避汇率风险。
七.商务部征集阿尔及利亚银行信用材料
因商务部驻阿尔及利亚使馆经商处多次收到国内贸易企业投诉,反映个别阿尔及利亚银行在与我企业商业往来中存在不付款、不回电等失信行为,对我企业利益造成损害,影响企业对阿合作信心。为有效保障我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企业规避银行信用风险,我处拟对阿国银行在与中国企业商业往来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摸底。